Article 40

In force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查封户外广告或者招牌:

(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户外广告的;

(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逾期未拆除户外广告的;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擅自变更户外广告的设置位置、形式、规格的;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临时户外广告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逾期未拆除临时户外广告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擅自设置招牌的;

(七)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变更招牌的设置位置、形式、规格的。

查封期间,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公益广告覆盖查封对象。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