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1

In force

本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和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纳入本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范围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条例实施。

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八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城市管理、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范围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成都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