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北藏族自治州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海北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April 18, 2018
- In force from
- April 18, 2018
- Articles
- 39 articles
海北藏族自治州
城镇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2年11月3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03年4月1日青海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 2011年1月8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11年11月24日青海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2018年1月17日海北藏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2018年3月30日青海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
Chapter 1总则
Chapter 2城镇市容管理
城镇内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城镇容貌标准,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并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持整洁完好。
设置大型户外广告,应当经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各类季节性摊点或者在商品交易会、运动会召开期间摆设的临时摊点应当在指定地段和限定的时间内经营。
在城镇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的,应当报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批准。张贴、张挂的宣传品应当保持整洁完好,期满后及时清除。
畜力车进入城镇应当配带粪兜。
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畜力车、乘(驮)畜进入城镇,应当在指定的地点停(拴)放。
Chapter 3环境卫生管理
(一)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按照划分的卫生责任区负责清扫保洁、绿化工作;
(二)城镇主要街道、广场由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负责;
(三)影剧院、车站、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场)、纪念碑等公共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四)居住区、街、巷等地由环境卫生专业清扫单位或者物业管理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由市场开办者负责;
(六)各类摊点由经营者负责;
(七)建设工地由施工单位负责;
(八)公共绿地、公园、河道水面、停车场(点)、垃圾收集站(点)由管理单位负责。
禁止在街道、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枝叶及其它杂物。
禁止在城镇广场、街道、绿地、公园、花园、垃圾场等地放养家畜家禽。
Chapter 4罚则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包装物等废弃物的;
(二)踩踏、攀折花草树木的;
(三)不按规定倾倒垃圾的;
(四)在街道、绿地、广场等公共场所焚烧垃圾、枝叶及其他杂物的;
(五)在城镇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阴阳台或者窗外,堆放、吊挂物品,有碍市容观瞻的;
(六)饲养的家畜家禽开栏自流,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七)畜力车不按规定配带粪兜,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的。
(一)司乘人员沿途或者在临时停靠站点抛撒、丢弃、垃圾、杂物的;
(二)在城镇道路、广场、桥面上碾压、晾晒、制作加工物品和清洗车辆的;
(三)从阳台、窗口向外泼水或者抛弃杂物的;
(四)在建筑物、构筑物、树木或者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的;
(五)未经批准,张贴、张挂宣传品的;
(六)不在规定的场所屠宰或者交易畜禽的;
(七)不及时清运各种作业产生的渣土、枝叶等废弃物的;
(八)环境卫生保洁人员不按时清扫保洁、收运垃圾的;
(九)在城镇主要街道摆摊设点或者将店铺内的商品外移占道经营的;
(十)各类季节性摊点或者临时性摊点,不在指定的地段或者规定的时间内经营的;
(十一)城镇主要街道临街建筑物的垃圾口、排烟孔、出粪口朝向街面的。
(一)设置的户外广告、橱窗、灯箱、霓虹灯、标志牌、牌匾等污损或者显示不全的;
(二)擅自设立大型户外广告的;
(三)运输车辆沿途泄漏、遗撒装载液体、货物、垃圾、粪便的;
(四)损坏或者擅自拆除、移动环境卫生设施的;
(五)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不按规定封闭作业或者工程竣工后不及时清理场地的;
(六)擅自在城镇街道两侧及公共场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七)不履行环境卫生分区责任制或者环境卫生责任区清扫保洁不符合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