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Chapter 3 营运牌照及其持有人Article 11Repealed营运牌照投放实行有偿使用、公开拍卖。2000年12月1日以前已经投放的营运牌照使用期限为五十年,2000年12月1日以后投放的营运牌照使用年限由市人民政府规定。本条例实施前已取得的营运牌照,其使用年限自1995年5月1日起计算。营运牌照的拍卖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5, 2019Article 10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