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公共图书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September 5, 2019
- In force from
- September 5, 2019
- Articles
- 38 articles
(1997年7月1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8月29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才工作条例〉等二十九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兴办向公众开放的图书馆并参加市公共图书馆网络。
Chapter 2公共图书馆的管理
(一)编制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
(二)编制公共图书馆网络建设方案;
(三)制定有关公共图书馆管理的规定;
(四)组织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和网络建设方案的实施;
(五)对公共图书馆的工作进行监督;
(六)负责本条例的实施与监督。
区文化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图书馆的建设、监督和管理。
各级教育、财政、人力资源保障、规划和自然资源、住房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协同文化主管部门实施本条例。
(一)公共图书馆发展规划;
(二)公共图书馆网络建设方案;
(三)公共图书馆的馆舍建筑设计方案;
(四)公共图书馆业务规程;
(五)公共图书馆业务工作;
(六)公共图书馆管理等重大问题。
(一)协助市文化主管部门开展全市的图书馆网络建设;
(二)组织、指导全市文献资源的开发及服务工作;
(三)组织、指导全市图书馆学的研究;
(四)组织、指导全市图书馆工作人员的培训。
公共图书馆的合并、分立、撤销或者变更馆址、馆名,应当经原登记机关批准并重新登记。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改变公共图书馆馆舍的用途。
Chapter 3公共图书馆的建设
公共图书馆的布局要求、馆舍面积、阅览座位和藏书量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公共图书馆的业务经费应当用于图书馆建设和开支,不得挪用。
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兴办的图书馆可以成为市公共图书馆网络的成员。
参加公共图书馆网络的成员应当遵守公共图书馆网络的业务规则。
Chapter 4读者服务
逢国家法定节、假日,公共图书馆应当予以开放,但是可以适当缩短开放时间和缩小借阅范围。
(一)免费进行书目检索;
(二)免费借阅文献;
(三)获得工作人员提供关于利用馆藏的指导;
(四)获得工作人员解答有关阅读方面的询问或者进行定题服务;
(五)参加各种读者活动;
(六)向文化主管部门或者公共图书馆提出建议和意见。
(一)爱护文献资源和公共设施;
(二)按照规定日期归还所借文献,超过规定期限的,按照规定交纳滞还费;
(三)按照规定交纳文献资源开发成果的使用费;
(四)遵守公共图书馆的其他规章制度。
Chapter 5文献收藏
Chapter 6工作人员
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市、区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当具备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职称,或者具有五年以上图书馆工作经验的相关专业副高级或者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二)其他公共图书馆馆长应当具备馆员以上职称,或者具有五年以上图书馆工作经验的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Chapter 7奖励与惩罚
(一)公共图书馆的设立和变更没有按照规定登记的;
(二)侵占公共图书馆的馆舍、设备的;
(三)改变公共图书馆馆舍用途的;
(四)将公共图书馆业务经费挪作他用的;
(五)未按时向读者开放公共图书馆的;
(六)任意限定文献资源公开借阅范围的;
(七)未向深圳图书馆缴送公开及内部出版物样书(刊)的。
具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且违反其它法律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