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2

Amended

业主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百分之三十的,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的居(村)民委员会和业主委员会,组织续筹。

Local Regulations · 泸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ugust 2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