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

禁止非法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野生动物或者产品。因科学研究、养殖、展览、交换、赠送和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加工、转让的,属国家一级野生动物或者产品,按有关规定报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单位批准;属国家二级和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或者产品以及属国家和市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或者产品,由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的单位批准;属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或者产品,由区县(自治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