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Repealed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须按下列规定申请领取驯养繁殖许可证: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属市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属国家和市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物,由区县(自治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报市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授权单位批准;属市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由区县(自治县)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驯养繁殖许可证每年十二月验证一次。从事野生动物驯养繁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收购无证猎捕的野生动物。
停止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应向批准机关申请注销驯养繁殖许可证,按规定妥善处理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