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是国家在农村基层设立的事业单位,由区县(自治县)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实行双重领导。

区县(自治县)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负责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政策、业务指导和人员、资产管理及财务监督管理,在征求乡、镇人民政府意见后按规定程序任免其主要负责人。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综合协调、监督等行政管理,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配合区县(自治县)农业技术推广行政部门做好乡、镇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人员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