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市、区县(自治县)国家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职责是:

(一)参与制定农业技术推广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重大科技成果的推广和先进实用技术的引进;

(三)对农业新技术进行试验、示范;

(四)开展农业技术指导、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承包、普及农业科学知识;

(五)对当地推广销售的种子、化肥、农药、兽药、饲料等农用生产资料进行生产监测和市场监测以及农业环境监测管理;

(六)搜集、整理、传递农业科学技术情报和经济信息;

(七)开展技物结合,兴办经济实体;

(八)对下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实行业务指导。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