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7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汽车客运站经营者有下列行为的,责令改正,按照以下规定处罚:
(一)设立班车客运售票点,未向设立地区县(自治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允许未经核定进站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汽车客运站安全服务质量考核不合格,经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降低站级或者注销经营许可。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9,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