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

国家级和省级保护区的建立,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市级保护区的建立,由拟建保护区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市林业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评审并提出审批建议,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报上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备案。

评审委员会由有关专家和环境保护、林业、水务、发展改革、土地、规划、农业等主管部门的人员组成。

Local Regulations · 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1,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