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In force

公众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建设单位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公开建设项目相关信息,认真听取公众意见,接受公众监督。

Local Regulations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27,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