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燃气工作的领导,将燃气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建立相关部门参与的燃气管理工作机制。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