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学前教育是国民教育体系的组成部分,是社会公益事业。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领导,统筹协调学前教育发展的重大事项,保障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

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均衡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学前教育的发展,推进学前教育标准化建设。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