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举办幼儿园,举办者应当向拟举办地的区(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在十日内核发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经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许可举办幼儿园的,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