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高火险期内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在森林高火险区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造成森林火灾,尚未构成犯罪的,除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限期补种树木。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