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有下列行为之一,未引起森林火灾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引起森林火灾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限期补种树木,对个人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铁路公路、架设输电线路、电信线路和铺设石油天然气管道等未采取有效防火措施的;
(二)违反规定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
(三)未经批准野外用火,或者虽经批准,但未按照批准要求野外用火的。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