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机构及其业务范围的申请;

(二)章程和管理制度草案;

(三)场所使用权证明;

(四)具备相应资格条件的专职工作人员的证明。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经许可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Local Regulations · 贵州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9,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