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4

In force

学校发现教职员工患有精神性疾病、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学生身心健康的疾病,应当及时将患病的教职员工调离与学生直接接触的工作岗位、离岗治疗或者采取其他措施,确保学生安全。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