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In force

幼儿园应当建立幼儿定点定人定时接送的交接制度,教师与幼儿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人当面交接,不得将幼儿交给幼儿监护人或者其委托的人以外的人。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ne 28,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