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December 8, 2017
- In force from
- December 8, 2017
- Articles
- 50 articles
(2006年6月28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7年10月30日杭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7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五次会议批准的《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杭州市城乡规划条例〉和〈杭州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本条例所称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是指以培训学员的机动车驾驶能力、相关的理论知识或者以培训道路运输驾驶人员的从业能力为教学任务,为社会公众有偿提供驾驶培训服务的活动,包括对初学机动车驾驶人员、增加准驾车型的驾驶人员和道路运输驾驶人员所进行的驾驶培训、继续教育以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等业务。
专门为提高已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人员驾驶技术而提供有偿陪驾服务的行为属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适用本条例。
各区、县(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市和各区、县(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规定,具体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
公安、安全监管、工商、税务、物价、劳动保障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Chapter 2经营许可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教学设施、设备和场地。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具体条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及复印件;
(三)经营场所使用权证明或所有权证明及复印件;
(四)教练场地使用权证明或所有权证明及复印件;
(五)教练场地技术条件说明;
(六)教学车辆技术条件、车型及数量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七)教学车辆购置证明(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场经营的无需提交);
(八)各类设施、设备清单;
(九)拟聘用人员名册及资格、职称证明;
(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申请从事普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在递交申请材料时,应当同时提供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人员安全驾驶经历证明,安全驾驶经历的起算时间自申请材料递交之日起倒计。
培训机构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等事项的,应当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备案。
培训机构需要终止经营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在终止经营前三十日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办理行政许可注销手续。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不得转让、出租、出借,不得变造、伪造。
Chapter 3经营管理
培训机构的招生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禁止培训机构在未经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核定的教学场地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行为;禁止培训机构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培训成本的价格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禁止非教练车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活动。
培训费用应当由培训机构统一收取并开具税务部门监制的票据,培训机构的教练员及其他人员不得私自收取培训费用。
培训机构应当建立学时预约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联系电话和预约方式。
学员培训结业时,培训机构应当向学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
培训机构应当如实填写学员培训记录,并报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核查备案,作为学员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机动车驾驶证考试的依据。
学员档案自学员结业之日起至少保存四年。
Chapter 4学员与教练员
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合同示范文本,向培训机构和学员推荐使用。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
(二)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规范施教,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和培训记录;
(三)不得为不属于受聘培训机构招收的人员提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
(四)进行培训时,教练员应当随车教练,不得让学员单独驾驶;
(五)不得在未经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核定的教练场地从事教练;
(六)不得酒后教学;
(七)不得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教规范。
Chapter 5教练车与经营性教练场
教练车应当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教练车牌证。培训机构应当自取得教练车牌证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备案。
禁止使用报废的、检测不合格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
教练车档案应当保存至车辆报废后一年。
Chapter 6监督检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应当公开举报电话号码和通信地址,受理投诉和举报,并及时处理、反馈。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参与或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
(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查阅、复制、摘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练车、教练场和教学设施、设备。
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Chapter 7法律责任
(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二)使用伪造、变造、过期、被注销的等无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三)超越行政许可事项,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
对于接受转让、出租、出借的受让方,按照本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一)未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的;
(二)未向培训结业的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的;
(三)向培训未结业的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的;
(四)向未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的;
(五)使用无效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的;
(六)转让、出租、出借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证书的。
(一)使用非教练车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
(二)在未经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核定的教练场地进行机动车驾驶培训经营的;
(三)未按规定对教练车进行维护和检测的;
(四)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教练车从事培训经营的。
(一)取得教练车牌证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报备案的;
(二)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许可证件的;
(三)未在经营场所公示其经营类别、培训范围、教练员、教练车和教练场等情况的;
(四)对学员每天培训时间超过规定学时的;
(五)未按规定建立教练车档案的;
(六)未按规定报送培训记录备案的。
(一)私自收取培训费用的;
(二)未按照统一的教学大纲实施教学的;
(三)未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培训记录的;
(四)进行培训时,教练员未随车教练,让学员单独驾驶的;
(五)为不属于受聘培训机构招收的人员提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练的;
(六)酒后教学的;
(七)索取、收受或者变相索取、收受学员财物,或者向学员谋取其他利益的。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