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机构的执法人员实施现场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询问教练员、学员以及其他相关人员,并可以要求被询问人提供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明材料;

(二)查阅、复制、摘抄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学日志、培训记录及其他资料;核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技术资料;

(三)在违法行为发现场所进行摄影、摄像取证;

(四)检查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教练车、教练场和教学设施、设备。

执法人员应当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并按照规定归档。当事人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8, 20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