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0

In force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由有关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单位档案没有实行统一管理,档案管理混乱的;

(二)对开放的档案拒绝提供利用的;

(三)档案库房不符合规定,危及档案安全的;

(四)擅自设置档案馆的;

(五)违反本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

(六)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

(七)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