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30, 2018
- In force from
- November 30, 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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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4 articles
(1995年11月23日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14日山东
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1995年12月14日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
根据2004年5月27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的2004年5月11日青岛市
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
于修改〈青岛市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等十九
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1月
25日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
次会议批准的2010年10月29日青岛市第十四届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9月7日
青岛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
议《关于修改〈青岛市环境噪声管理规定〉等十九件
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Chapter 1总则
各行业(企业)主管部门和用水单位应当做好本行业、本单位的节约用水工作。
Chapter 2用水计划
(一)用水单位于每月底五日前向其主管部门提报次月的用水计划;
(二)用水单位的主管部门于每月底三日前将次月的用水计划汇总上报。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四区的,向市节水办申报;在其它区(市)的,向当地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在当地无主管部门的用水单位和节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用水单位,其用水计划直接报市节水办或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
市节水办和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用水计划,参照用水定额,审定次月的用水计划并下达用水单位的主管部门(工交系统的用水计划下达市经济委员会)或用水单位执行。
用水单位因生产经营特殊情况需要增加用水量和因停业、歇业减少或停止用水的,应当及时报市节水办或区(市)节水行政主管部门。
Chapter 3用水管理
城市居民生活用水严禁实行包费制。
严禁倒卖城市公共供水。
设备的冷却水必须循环使用,不得直接排放。
城市居民的生活用水提倡一水多用。
Chapter 4地下水与替代水管理
凡在利用替代水规划范围内可以使用替代水的用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使用替代水。用水计划应当据此予以调整。
替代水供应单位应当按合同规定供应符合质量标准的替代水,并依据其所设置的计量器具示值收费。
Chapter 5奖励与处罚
(一)在城市节约用水的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节约用水先进技术、先进经验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二)保护和使用节水型设施、设备、器具成绩突出的;
(三)替代水利用成绩显著的;
(四)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有突出成绩的;
(五)举报、制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奖励资金从加价水费和水资源费中列支。
(一)管理制度健全,计量准确,用水记录完整,统计资料齐全;
(二)全年用水量低于用水计划,单位用水量低于定额。
(一)对居民用水实行包费制的;
(二)用水统计制度不健全,不及时报送节约用水报表、资料的;
(三)未按规定安装、使用、维护、更换计量器具的;
(四)对用水设施不及时维修,造成跑水、漏水的;
(五)倒卖城市公共供水的;
(六)卫生冲刷(含洗车)、建筑材料浸泡不使用容器或未采取其他节水措施的;
(七)设备冷却水直接排放的;
(八)非消防启用消火栓的;
(九)无计划指标用水的。
(一)未经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取用城市规划区地下水的;
(二)在替代水利用规划范围内拒不使用替代水的;
(三)未按规定维护、更新、改造节约用水设施、设备、器具或擅自停止使用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水平衡测试的;
(五)新建、扩建、改建工程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竣工后未申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
Chapter 6附则
(一)城市公共供水,是指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二)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三)包费制,是指用水单位包缴居民生活用水水费的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