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In force

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奖励:

(一)在城市节约用水的科学研究和推广应用节约用水先进技术、先进经验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二)保护和使用节水型设施、设备、器具成绩突出的;

(三)替代水利用成绩显著的;

(四)城市节约用水工作有突出成绩的;

(五)举报、制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经查证属实的。奖励资金从加价水费和水资源费中列支。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