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In force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城市公共供水,是指自来水供水企业以公共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向单位和居民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二)自建设施供水,是指用水单位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向单位的生活、生产和其他各项建设提供用水。

(三)包费制,是指用水单位包缴居民生活用水水费的作法。

Local Regulations · 青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