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Repealed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侵占、盗窃、哄抢制盐企业的下列财产和设施:

(一)依法使用的土地、滩涂、盐矿资源;

(二)海盐场防潮堤和纳潮、排淡沟道;

(三)生产工具、设备和产品;

(四)已纳入盐田的海水、卤水,以及海盐场盐田内的卤虫(卵)、鱼虾、微藻等盐田生物资源。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