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8

In force

申请海域使用权不动产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海域使用权转让合同、继承材料、生效法律文书等材料;

(二)经批准取得的海域使用权转让的,应当提交批准转让的文件;

(三)依法需要补交海域使用金的,应当提交缴纳凭证;

(四)其他必要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