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5

In force

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变更登记的,应当提交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材料,并根据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发生变更的材料;

(二)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者补充协议;

(四)其他必要材料。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