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编码、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三)不动产权利的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四)预告登记、异议登记、查封登记等不动产权利被限制或者提示的事项;

(五)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换发、补发等事项;

(六)不动产登记日期;

(七)其他相关事项。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30,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