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节约能源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Promulgated
- November 30, 2017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18
- Articles
- 40 articles
(2015年11月27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7年11月30日海南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海南省红树林保护规定等八件法规的决定》修正)
Chapter 1总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节能目标责任的履行情况,并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节能工作。
鼓励、支持开发和利用新能源、可再生能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所属的节能监察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日常节能监察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住房与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统计、质量技术监督、科技、商务、旅游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接受同级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的指导。
新闻媒体应当宣传节能法律、法规、政策及节能知识,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Chapter 2节能和用能管理
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政府投资项目不符合强制性节能标准的,依法负责项目审批的机关不得批准建设。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节能评估及其审查意见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将节能评估及其审查意见的落实情况报送原节能审查主管部门。
对尚未制定有关节能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省人民政府标准化主管部门可以会同节能等有关部门依法组织制定地方节能标准。
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企业节能标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和能源效率标识,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和能源效率标识。
用能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能源计量数据采集、监测和管理制度,按照国家和本省的规定配备相应的计量器具,定期对主要用能设备以及本单位的能源利用状况进行技术和经济分析。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部门实施能源统计调查,依法监督有关用能单位按照规定报送能源统计资料。
各类工业园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应当按照能源高效循环利用的生产模式,编制和实施用能规划和节能方案,开展节能和循环化改造,发展集中供能和能源梯级利用。
电网企业应当优先安排可再生能源、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以及清洁、高效和符合规定的热电联产机组与电网并网发电运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和资源综合利用发电机组发电企业富余上网电量。
鼓励和引导农村居民使用生物质能、太阳能、水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技术及节能炉灶和节能灯等节能产品。推行农作物秸秆、农产品加工剩余物和林木次小薪材等废弃资源的综合利用。
大力发展农村沼气,完善农村沼气服务体系,积极开发沼气相关产品,促进沼气流通市场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住房与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应当推进农村节能型住宅建设,加大对农村建筑使用节能材料和节能技术知识的推广和宣传力度,为农村居民新建住宅提供节能技术咨询服务。
建设工程设计、施工、监理和质量管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建筑节能标准。对不符合民用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的,规划主管部门不得颁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住房与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竣工验收单位不得出具竣工验收合格报告。
政府投资的公益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以及保障性住房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执行绿色建筑标准。鼓励其他新建民用建筑执行绿色建筑标准。
使用空调制冷的公共建筑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物业管理服务单位,应当优化空调运行管理,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并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室内温度控制制度。
鼓励和支持发展蓄能型供冷产业。鼓励新建旅游度假区、开发区、产业园区和达到一定用冷规模的大型公共建筑优先选择蓄能型供冷,支持对既有建筑实施蓄能型供冷改造。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交通运输节能的监督管理工作,科学规划调整公共交通线路布局,推进运输结构和运力的调整,引导运输企业加强车船用油定额管理、提高运输组织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组织开展重点运输企业油耗统计和考核工作。
交通运输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节能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老旧交通运输工具的报废、更新制度和国家及本省规定的车船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加快节能改造、升级,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行业主管部门,在本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行业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公共机构应当厉行节约,带头使用节能产品、设备,优先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目录中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一千吨标准煤以上五千吨标准煤以下的国家机关、宾馆饭店、商贸企业、学校、医院,由节能主管部门参照重点用能单位进行管理。
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重点用能单位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加强能耗运行监测。
(一)建立节能工作目标责任制,制定节能计划,实行能源成本核算制度和控制管理制度;
(二)建立能耗监测端系统,实时向省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传输数据;
(三)对能源生产、转换和消费进行全面检查和分析;
(四)加强能源计量管理,配备、使用能源计量器具,建立能源消耗统计台账,定期对主要用能设备及本单位能源利用状况进行分析;
(五)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按照国家规定的条件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六)对能源管理岗位人员进行节能培训。
节能服务机构为用能单位提供咨询、设计、评估、检测、审计等服务,应当客观公正、诚实守信,保守用能单位商业秘密。
Chapter 3激励措施
节能资金主要用于支持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与推广、重点节能和循环经济工程的实施、公共机构节能改造、节能宣传培训、节能服务和表彰奖励等。
省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科技、住房与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结合本省实际,制定并公布节能技术、节能产品的推广目录,引导用能单位和个人使用节能技术和产品。
完善峰谷电价政策,鼓励电力用户移峰填谷,提高用电效率;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本省能耗限额标准的用能单位,实行惩罚性电价政策;对属于淘汰类、限制类的主要耗能行业的用能单位,实行差别电价政策。
实行居民用电阶梯电价,引导合理、节约用电。
鼓励金融机构创新信贷产品,拓宽担保范围,提高服务效率,为节能服务机构提供项目融资等金融服务。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节能领域,促进节能技术改造和节能产业发展。
鼓励企业参与节能量交易和碳排放权交易,推进节能市场化。
支持企业开展节能产品认证。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应当优先列入政府采购目录。
Chapter 4法律责任
重点用能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五)项规定,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聘任能源管理负责人,并报节能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规定进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的;
(二)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者未通过节能审查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建设的;
(三)不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的;
(四)违反节能资金使用和管理规定的;
(五)对能源利用违法行为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处理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
对节约能源,本条例未作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