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Amended

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设置和授权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机构,以及其他向社会提供产品质量公证检验结果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经国家和省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发给合格证书和标志。

处理产品质量争议,应以依法设置和授权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检验数据为准。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28, 2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