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3

In force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合法方式收藏文物,国家禁止流通的文物除外。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将其收藏的文物捐赠给文物收藏单位或者出借给文物收藏单位展览和研究。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3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