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商品房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提出退房要求的,应当予以退房,退还消费者已付购房款及利息,并依法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一)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预售商品房的;
(二)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后又将该房屋抵押或者销售的;
(三)将被依法查封、限制转移的商品房销售给消费者的;
(四)将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使用的;
(五)故意隐瞒商品房已经被抵押、销售或者属于征收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订立商品房销售合同的;
(六)房屋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未约定面积误差处理方式,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过百分之三的;
(七)违反合同约定擅自变更房屋结构、户型、层高、朝向、楼层、配套设施、装修标准的;
(八)小区绿化率、房屋间距、容积率等外部环境以及其他配套设施与承诺严重不符的;
(九)违反合同约定,迟延交付,经催告后三个月内仍未交付的;
(十)由于经营者的原因导致在合同约定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无法办理产权证书的;
(十一)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