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In force取得预售许可或者销售现房的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销售前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对每套商品房明码标价。按照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计价的,还应当标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单价。销售过程中,对已销售的房源,商品房经营者应当明确标示。
商品房经营者应当在商品房销售合同中列明商品房的地址、土地使用期限、容积率、绿化率、建筑结构、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交付标准、装饰标准、计价方式、付款方式、交付使用日期、配套设施、产权证书办理、前期物业管理等内容。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