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In force

房屋装饰装修经营者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具体约定施工方案、期限、费用,质量、环保标准,质量保证方式,保修事项,违约责任等内容。经营者提供装饰装修材料或者设备的,还应当在合同中约定材料或者设备的名称、规格、环保和安全指标、等级、价格等,材料应当经消费者认可。

经营者违反约定需要返工、重作的,应当返工、重作,所需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装饰装修工程的保修期限自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为五年。保修期限内因维修产生的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