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实行三包的商品符合退货、更换条件的,经营者应当在接到消费者提出的退货、更换要求之日起三日内,予以退货、更换。消费者购买商品时经营者送货上门的,经营者应当免费上门退货、更换或者承担消费者运送商品支付的必要费用。
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约定、承诺对商品承担退货责任的,应当按照购货凭证的金额一次退清货款,不得收取折旧费等任何费用。
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约定、承诺对商品承担更换责任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更换商品的三包期限从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的,应当更换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既无同型号、同规格商品,也无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按照购货凭证的金额一次退清货款,不得收取折旧费等任何费用。有同型号、同规格商品或者不低于原产品性能的同品牌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并按照国家规定的折旧率收取折旧费;国家未规定折旧率的商品,按照商业惯例或者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收取折旧费。
经营者按照三包规定、约定、承诺对商品承担修理责任的,应当自收到修理的商品之日起三十日内修复,并不得收取材料费、人工费等任何费用。经营者应当在三包凭证上如实记录每次接受修理的日期、修理部位、故障原因等情况,在三包有效期限内不得删除修理记录。商品在三包有效期限内修理或者部件更换的,其修理部位或者更换部件自商品交付消费者之日起重新执行原规定的包修期限;其他部位的包修期限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到期未能修复商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退货或者更换同型号、同规格的商品;在三包有效期限内经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更换或者退货。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