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除国家规定实行包修、包换、包退(以下简称三包)的商品外,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行政部门,根据本自治区实际规定实行三包的商品目录以及相应商品的三包有效期限、三包责任。

经营者按照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对商品承担三包责任的,应当向消费者提供三包凭证并履行三包义务。三包凭证应当注明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并指定具备条件的维修单位。

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或者承诺对商品承担三包责任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提供三包凭证,并按照约定或者承诺履行三包义务。约定、承诺的三包期限超过国家、自治区规定期限的,按照约定、承诺履行。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5,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