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汾河流域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核发排污许可证的;

(二)未及时报告、通报水污染事故的;

(三)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30,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