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被监督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财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财政部门提出给予处分的建议;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挠财政部门依法实施监督的;
(二)拒绝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的;
(三)威胁、打击、报复财政监督工作人员、举报人和证人的;
(四)其他妨害财政监督的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26,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