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7
In force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人民政府派出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能及时解决由于外部原因给生产经营单位造成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的;
(二)未能有效组织救援致使生产安全事故损害扩大的;
(三)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漏报或者迟报的;
(四)对检查、验收不坚持标准,出具虚假材料的;
(五)阻挠、干涉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或者责任追究的;
(六)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