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6

In force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岗位及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逐岗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的年度目标和职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通过委托、授权等形式将安全生产责任转移给其他人。

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负责人及其他分管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及考核标准;

(二)各部门、各岗位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及考核标准;

(三)各岗位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范围及考核标准;

(四)奖惩措施;

(五)其他应当明确的内容。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机制,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在本单位公示,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