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In force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除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外,应当落实下列安全生产事项:
(一)负责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监督考核;
(二)定期主持召开安全生产例会,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三)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四)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风险分级管控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机制;
(五)推进本单位安全文化建设,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
(六)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生产安全事故调查,落实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七)落实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加强职工的安全培训教育;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长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