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评估制度,促进城乡规划目标的落实和规划强制性内容的执行,为规划动态调整和修编提供依据。

城镇体系规划每五年评估一次,城市、镇总体规划每二年评估一次。

修改城市、镇总体规划或者制定新一轮近期建设规划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先对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

Local Regulations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