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中心区、滨水区、历史文化街区、公共绿地和生态绿地、重要的市政基础设施、大型公共服务设施、城市主干道以及主要景观轴线两侧等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县(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县(市)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其他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镇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编制建设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

Local Regulations · 伊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