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In force本条例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禁止销售烟花爆竹。由此给已经取得许可销售烟花爆竹的经营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具体补偿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之外,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
本市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本市关于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的规定。本市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烟花爆竹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