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
- Issuing authority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
- Promulgated
- October 14, 2019
- In force from
- January 1, 2020
- Articles
- 17 articles
(2019年7月24日景德镇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9年9月28日江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依法确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一)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液化石油站、煤气站及粮、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附近;
(五)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六)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八)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周边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和地点之外,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布点,应当遵循合理布局、总量控制、逐步减少的原则。
本市销售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国家、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本市关于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的规定。本市准予经营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应当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烟花爆竹零售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县(市、区)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本辖区的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协助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理的相关工作。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工作。
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依法、文明、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监护人应当对被监护人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进行教育和管理。
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和其他联系方式;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举报、投诉人。
公安机关、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对举报的违法燃放、销售烟花爆竹行为核查属实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公安机关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应当在作出许可决定后三日内,将许可燃放的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