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

(二)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加油站、液化石油站、煤气站及粮、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单位;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附近;

(五)国家机关、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敬老院;

(六)工厂、矿山内严禁烟火的场所,山林、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七)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八)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地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及周边具体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置明显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警示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

Local Regulations · 景德镇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