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

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每半年对储水设施进行一次常规水质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在二十四小时内予以公示;每年对储水设施至少进行一次清洗、消毒,并于三日前在供水区域内公布,清洗、消毒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并将检测结果向相关用户公布,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二次供水水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的,管理单位应当立即停止供水,组织清洗、消毒,及时告知用户,同时向辖区城市供水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告。二次供水设施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供水。

Local Regulations · 葫芦岛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9